2月15日起施行!浙江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了统一规范

2460次浏览 | 2022-01-11 16:22 发布
来源:https://news.eol.cn/yaowen/202201/t20220111_2201703.shtml

原标题: 2月15日起施行!浙江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了统一规范

  近日,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首次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出严格规范,并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指引》从机构设置、场地设施、培训内容、资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要求。

  在场地设施上,《指引》明确,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如果需要较多设备、器材,则不低于5平方米。

  在师资配备上,《指引》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其中聘用师资应持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在培训内容上,《指引》明确,是从事中小学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厘清适用范围。

  以下是《指引》全文: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精神,促进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开办资金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管理条件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五)章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科技类校外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四)安全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专兼职人员管理,要求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研发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内部全流程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到注册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资金监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八、附则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本准入指引自 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在本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张大海 UN918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新疆教育网系信息发布平台,新疆教育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